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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顺玲、宋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顺玲,宋海霞,韩永杰,宁卫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顺玲,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敦新余,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霞,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永杰,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卫国,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张顺玲因与被上诉人宋海霞、韩永杰、宁卫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顺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崔素萍审判员  段合林审判员  王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金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