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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元财诉被告丹东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财,丹东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537号原告:李元财,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超,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站前街85号。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财诉被告丹东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元财承担。审 判 长  王楠楠代理审判员  李中翔人民陪审员  单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