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夏刑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71执45号之一 被执行人:李夏,女,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曲县,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71刑初15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李夏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夏银行账户中1632元的存款,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71执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岩 审判员 王化明 审判员 李文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