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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国清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623号被执行人李国清,男,1968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李国清罚金刑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国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李国清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20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国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李国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6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