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郄春生与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郄春生,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7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郄春生,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住所地邯郸市黄粱梦建安街2号。法定代表人:袁继勇,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东,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郄春生因与被申请人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4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郄春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合同法第36条、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2条、第28条规定,以及另案生效判决,可以证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2010年供暖不达标并非锅炉到了报废期限,而是存在买煤吃回扣的贪腐问题所致。郄春生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充分,诉请应得到支持。本院审查认为,郄春生在原审庭审中认可其并未交纳2013年和2014年度供热费用,原审法院认定郄春生要求享受该两年的电费补贴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郄春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郄春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