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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济南振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亚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振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亚仙,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1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振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小区一区5座104室。法定代表人:陈胜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圆,女,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上诉人(一审原告):薛亚仙,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霄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珂,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振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亚仙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函告本院,已对薛亚仙、王金辉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并要求调取本案相关材料。本院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已对薛亚仙、王金辉涉嫌诈骗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处理。在刑事案件程序终结前,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薛亚仙的起诉。三、本案移送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处理。上诉人济南振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亚仙预交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60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逢春审判员  亓雪飞审判员  尹 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熙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