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石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石亭,刘秋霞,左朝敬,李振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602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住所地:莘县徐庄镇驻地。负责人:李书董,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石亭,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刘秋霞,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左朝敬,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李振月,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石亭、刘秋霞、左朝敬、李振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鲁15**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石亭、刘秋霞、左朝敬、李振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6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其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