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金香与段会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香,段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3执45号申请人执行人:王金香,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永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住永德县。被执行人:段会芳,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退休职工,住永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香与被执行人段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云0923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段会芳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金香借款本息5837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段会芳工资账户,但被执行人段会芳的工资已于2016年6月停发。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段会芳与其丈夫杨福忠在位于永德县德党镇德顺社区德顺六社共有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永政字第(2005)3416号,因该房产使用地权属为农业生产小组集体所有,暂不具备对该房产拍卖、变卖条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已投送监狱服刑。现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人,申请人对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红君执行员 穆云松执行员 王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蓉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