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龙林生与徐召阳、王朝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林生,徐召阳,王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龙林生,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徐召阳,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王朝霞,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林生与被执行人徐召阳、王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23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9万元和利息2084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申请费666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召阳仅有一栋房屋(证号A210056),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已予以查封。除此房屋外,被执行人徐召阳、王朝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龙林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923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审判员 黄建平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