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行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伟忠与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忠,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191行初109号原告:张伟忠,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号。负责人:段祥生,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森茂,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志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忠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忠,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森茂、刘志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忠诉称,其于2016年11月12日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张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所涉及到的村民人数。”被告于2017年4月21日对原告进行了回复,但回复不符合原告要求。请求撤销被告2017年4月21日对原告的答复;责令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答复;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被告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了明确答复,答复内容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已经由刘寨办事处通过惠济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不再另行回复。被告依据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及执行文书,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原告,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双方对申请和答复的时间、内容均无异议,被告在答复中指明了原告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网址及在该网址内容中的具体位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答复指向网址的内容中相应的信息为“常住人口975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在答复中已明确告知了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且根据被告的告知内容能够获得相应的具体信息,该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亦无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伟忠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张伟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俊辉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人民陪审员 董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东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