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商中原、商旺、孔玉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商中原,商旺,孔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振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商中原,男,1968年0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商旺,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孔玉元,男,1976年09月16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商中原、商旺、孔玉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汝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17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商中原、商旺、孔玉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商中原及其共有存款(收入)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商旺及其共有存款(收入)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孔玉元及其共有存款(收入)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已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