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刑更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万登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晋10刑更42号罪犯万登华,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3日作出(2014)侯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登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14)临刑终字第00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1月25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月13日,调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万登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2007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3月18日释放),是一名辅助工,��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至2017年4月间获监狱表扬三次,余26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登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系累犯,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登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志奇审判员王向红人民陪审员秦卓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郭子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