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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聂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795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盘山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笑,系辽宁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某,男,42岁,汉族,现住沈阳市新民市。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孙铁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