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柳斌、黄剑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柳斌,黄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陈柳斌,女,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黄剑锋,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柳斌与被执行人黄剑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剑锋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柳斌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剑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黄剑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剑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剑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凯审判员 蔡 曦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