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庆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98号罪犯周庆华,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阳市。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连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庆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582422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9日作出(2004)苏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周庆华的定罪量刑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01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锡刑执字第04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28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38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庆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庆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5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79分。为此,2015年1月、2016年3月、2017年2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三个,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所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追缴非法所得等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庆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