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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终字第0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丽琴与任丽、杜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丽,周丽琴,杜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04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丽,女,1962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澈,女,1982年11月29日生,住新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琴,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卫民,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启华,男,1959年8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上诉人任丽因与被上诉人周丽琴、杜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任丽就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问题,也即经一审法院审理的涉及任丽、杜启华与案外人何敬波、庄利民、王开中、汪明干、邵虹等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问题,向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新检民(行)监【2016】32038100011号受理决定书,认为以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能存在需要监督情形,决定予以受理。根据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一审法院对涉及何敬波、庄利民等人的案件分别立案审查,目前该案正在处理阶段。此外,根据周丽琴的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本案当事人任丽、杜启华及周丽琴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根据该账户之间的往来交易明细,反映出任丽与杜启华、周丽琴与杜启华之间均有不同数额的转账情况,可能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由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 政审判员 周向前审判员 王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