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金安与刘海峰、贵州南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安,刘海峰,贵州南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2667号原告:杨金安,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瀚,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海峰,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宇,贵州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贵州南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虾子社区八节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KL0C4E。法定代表人:刘洋。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6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9754140R。法定代表人:罗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宇,贵州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荆路53号松龙新城锦绣园1、2幢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67490。法定代表人:冯忠渝。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清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法定代表人:樊建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刘宁,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杨金安与被告刘海峰、贵州南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安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610元,由原告杨金安负担。审判员 石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宗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