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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如喜、李进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如喜,李进松,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汤如喜,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进松,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孙杰,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汤如喜与李进松、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