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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子贤、张士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子贤,张士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740号申请执行人吴子贤,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张士永,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子贤与被执行人张士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商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