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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4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柯和军与郭贵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611号原告:柯和军,男,汉族,1978年01月22日出生,住晴隆县,被告:郭贵红,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晴隆县,本院在审理柯和军与郭贵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柯和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柯和军承担。审判员  杨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