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柯和军与郭贵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611号原告:柯和军,男,汉族,1978年01月22日出生,住晴隆县,被告:郭贵红,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晴隆县,本院在审理柯和军与郭贵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柯和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柯和军承担。审判员 杨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