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承芝与被执行人李祥茂、赵青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承芝,李祥茂,赵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李承芝,女,生于1990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李祥茂,男,生于1955年4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赵青春,女,生于1956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承芝与被执行人李祥茂、赵青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19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苗审判员 任增全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先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