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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志礼与袁宏鹏、董亚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礼,袁宏鹏,董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礼,男,1954年3月11日生,住所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袁宏鹏,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董亚芹,女,1964年6月29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礼与被执行人袁宏鹏、董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08)桦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书记员 薛   玲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