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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瑞莲与秦贵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莲,秦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268号申请执行人:张瑞莲,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贵云,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莲与被执行人秦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贵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贵云银行账户存款7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王 毅执行员  余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