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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于翠丽与苏丽萍、杨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翠丽,苏丽萍,杨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93号原告:于翠丽,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宗杰,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丽萍,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杨国君,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于翠丽诉被告苏丽萍、杨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于翠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泽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