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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富蕴县杜热镇人民政府与尹显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蕴县杜热镇人民政府,尹显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694号原告:富蕴县杜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富蕴县。法定代表人:努尔别克·阿布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乾,富蕴县杜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显中,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屯。原告富蕴县杜热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尹显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富蕴县杜热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蕴县杜热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蕴县杜热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富蕴县杜热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员  屈云人民陪审员  李强人民陪审员  吴桃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