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侯向东与邢文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向东,邢文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1787号原告:侯向东,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告:邢文霞,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向东与被告邢文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学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8元,由原告侯向东负担。审判员 任学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冉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