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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某某申请执行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东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东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46号申请人:林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东三组。本院在执行林某某与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东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东三组向申请人林某某补偿征地款合计38042.4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750元、执行费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东三组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