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国勇、丁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国勇,丁辉,刘忠武,张国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580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董事长。被告张国勇,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丁辉,女,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忠武,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张国芹,女,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勇、丁辉、刘忠武、张国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国勇、丁辉、刘忠武、张国芹银行存款2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国勇、丁辉、刘忠武、张国芹银行存款2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培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