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9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9执15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址(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申请执行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英华审判员 : 邓 文审判员 :李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