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3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韦某寸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某寸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31民特3号申请人:韦某寸,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文锋,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韦某寸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韦某寸称,申请人与王某风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29日,王某风对申请人韦某寸说他要去贵州省兴义市巴结镇赶圩,从此一去不返,音讯全无。申请人于2007年12月2日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革步派出所报案,并到处寻找,但一直没有王某风的消息。现王某风已经下落不明9年。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风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某风,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户籍地广西××各族自治县革步乡××村XX社11号,原住广西××各族自治县革步乡××村XX社11号,系申请人韦某寸的配偶。2007年2月29日,王某风自称要去贵州省兴义市巴结镇赶圩,离家出走后便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及亲属多方寻找,但至今仍无消息。申请人韦某寸申请宣告王某风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某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某风于2007年2月29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该事实有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革步派出所与广西××各族自治县革步乡××村民委员会证明,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韦某寸申请宣告王某风死亡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王某风的公告,公告期一年现已届满,王某风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韦某寸作为王某风的配偶,申请宣告王某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农建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