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柳某、崔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13号申请人执行人柳某,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崔某,女,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某与被执行人崔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