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柳某、崔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13号申请人执行人柳某,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崔某,女,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某与被执行人崔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