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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荣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680号原告:张海荣,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迎春,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83号。负责人:王俊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海荣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2月23日立案后,原告张海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139元(应收2938元,实收4139元),本院退还原告2670元,其余14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人民陪审员  孟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