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万盛家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万盛家具有限公司,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小宁,陈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395号申请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山路2号7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38021334R。法定代表人:朱茂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城,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兵,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福建万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曹远镇大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93590199。法定代表人:陈小宁,总经理。被申请人: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一幢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69291786X。法定代表人:陈庆辉,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小宁,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陈英,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万盛家具有限公司、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小宁、陈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7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永安市燕西街道吉山口义坑坪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万盛家具有限公司、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小宁、陈英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70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永安市燕西街道吉山口义坑坪土地使用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慧弘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