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6年11月18日生,彝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大姚县六苴镇。被执行人:周某,男,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事业单位职工,住大姚县六苴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即未按期给付申请人杨某财产折价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美琼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分期向法院交纳了执行款共50000元,该款已兑付给申请人杨某。申请人杨某确认(2012)大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由周某给付杨某财产折价款50000元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子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家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