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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与刘传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刘传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6民初566号 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59270385XN,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郭建培,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生,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传舟,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引龙河农垦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传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传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彬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