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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涟水县涟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涟水县涟鑫置业有限公司,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县涟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兴文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杨金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今世缘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贾长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涟水县涟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鑫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合同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涉及建设单位是否取得有关建设规划手续、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及法律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有无办理合法的招投标手续等方面,本案所涉临淮新寓安置小区工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投标项目,如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投标项目,有无办理合法的招投标手续,一审法院未作审查,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涟水县涟鑫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39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 炜审判员 黄金强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