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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方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1执1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甘肃省肃南县人。被执行人:方某某,男,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方某某生活困难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21执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永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