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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赣县花岗岩板材公司、南康市花岗石板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县花岗岩板材公司,南康市花岗石板材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赣县花岗岩板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少华,经理。被执行人南康市花岗石板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君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赣县花岗岩板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康市花岗石板材集团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6)赣民初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楠审判员 刘 君 琦审判员 龚 享 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琛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