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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胡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登记的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华英园9号5021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23层。负责人冯丽华。委托代理人张扬,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云锋,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胡云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何宸蒲于2016年6月9日之前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十八万二千五百四十四元九角四分,并按照《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支付上述款项自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如果被告何宸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已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何宸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何宸蒲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亦不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鹏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婧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