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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世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1177号移送执行人: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世建,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陈世建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3)台玉刑初字第918号刑事判决已于2013年1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世建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玉环支行账号为12×××27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