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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萌与田明、耿洪燕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萌,田明,耿洪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402号原告:刘萌,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田明,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耿洪燕,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审理原告刘萌诉被告田明、耿洪燕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继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