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萌与田明、耿洪燕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萌,田明,耿洪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402号原告:刘萌,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田明,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耿洪燕,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审理原告刘萌诉被告田明、耿洪燕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继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