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9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孙兵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孙兵杰,施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被执行人:孙兵杰。被执行人:施丽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孙兵杰、施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63946.67元及借款利息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向银行等金融部门以及公安部进行存款、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孙兵杰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套,已被我院查封,因该房产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本案标的额较小,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分该房产。2017年2月22日,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聪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