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恢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建华与被执行人方永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方永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99-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方永儒,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与被执行人方永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方永儒在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槽分社2706045201109000047370账户中的存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额领取。对剩余部分,方永儒暂无能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张建华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14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保整审 判 员 史建民代审判员 余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