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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沈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沈某,男。被执行人戴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沈某申请执行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2执5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