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沈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沈某,男。被执行人戴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沈某申请执行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2执5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