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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葛现军与徐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现军,徐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现军,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二安乡大槐林村。被执行人徐晓亮,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临河村。申请执行人葛现军与被执行人徐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62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徐晓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葛现军货款32000元,并支付利息35535元;二、驳回原告葛现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现军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