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终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酷迪量贩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酷迪量贩歌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10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平,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酷迪量贩歌城,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营者:叶永乐,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上诉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酷迪量贩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3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元,减半收取1022.5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 楠审 判 员 樊 坤代理审判员 马士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梦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