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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杜某1、杜某2、杜某3、杜某4赡养纠纷执行完毕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47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杜某1、杜某2、杜某3、杜某4赡养纠纷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上述四被执行人给付赡养费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四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赡养费20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分期给付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上述被执行人交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执471号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