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成德、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朱成德,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异16号异议人: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689524113。法定代表人:赵荣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成德,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馨慧,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1594444。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820565213。被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3911G。法定代表人王术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2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54653G。法定代表人:蔡华,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审查异议人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成德、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员 阳家红审判员 吕艳荣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锦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