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任柏臣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柏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刑初2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柏臣,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6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克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东检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柏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柏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柏臣驾驶黑AK×××2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沿2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15公里加17.1米处时,撞在前方同方向停在道路西侧王某1驾驶的黑BJ×××4号重型自卸车尾部,造成黑AK×××2号车内乘车人王某2死亡。经克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任柏臣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王某1负此起事故次要责任;王某2无事故责任。经侦查,被告人任柏臣于2015年12月2日在案发现场主动报警并等待公安机关出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任柏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柏臣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认定为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同时建议对被告人任柏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任柏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柏臣驾驶黑AK×××2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沿2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15公里加17.1米处时,撞在前方同方向停在道路西侧王某1驾驶的黑BJ×××4号重型自卸车尾部,造成黑AK×××2号车内乘车人王某2死亡。经克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任柏臣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王某1负此起事故次要责任;王某2无事故责任。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任柏臣、王某1及大货车车主刘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王某2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8万元,其中任柏臣承担人民币11万元,王某1承担人民币6万元,刘某某承担人民币1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王某2家属人民币11万元;共计被害人王某2家属得到赔偿人民币38万元。经侦查,被告人任柏臣于2015年12月2日在案发现场主动报警并等待公安机关出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报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任柏臣到案情况。2.全省人口信息详细单,证实被告人任柏臣的身份及刑事责任能力。3.机动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任柏臣的驾驶资格及车号牌。4.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报警人是任柏臣。5.血样提取登记表、毒物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提取任柏臣、王某1血样检测结果,血液中未检出乙醇。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暂扣任柏臣、王某1机动车驾驶证。7.克公交认字[2015]第000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任柏臣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1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2无事故责任。8.调解协议书及收到条、谅解书,证实民事部分的赔偿情况及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肇事的经过及致一人死亡。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AK×××2号车主,任柏臣是他雇的司机,2015年12月2日晚11点钟,任柏臣给他打电话说和前面停着的翻斗车相撞了,他到现场后看到交警勘查都结束了。3.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1驾驶的BJ×××4车,车主是他,肇事当天王某1给他打电话说,他的车轮胎着火了,后面上来一个车给他的翻斗车撞上了。他直接到医院,后面乘车人王某2已经死亡了。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乘坐任柏臣驾驶的货车从北安去哈尔滨送货,他车出车祸了,他车上副驾驶的人抢救无效死亡了。5.证人盛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丈夫王某2,她丈夫坐的车是从北安去哈市,在202国道上撞到翻斗车的尾部,她丈夫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了。6.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日晚上11点多,他驾车从二龙上往克东乾丰运沙子,走到202国道时王某1摆手,王某1驾驶的翻斗车后轮着火了,他帮王某1往上扬沙子,这时一个厢式货车就撞翻斗车的尾部了,他和王某1帮助把货车上的伤者救出后,被一个出租车拉走了。(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柏臣对犯罪事实供认在侦查机关与当庭一致。(四)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克东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克东)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3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王某2系生前胸腹部遭受钝性物体作用,造成肋骨多发性骨折、断离,肝脏等腹腔脏器突入右侧胸腔挤压双肺、心脏及出血而死亡。2.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痕迹检验鉴定,黑(大华)鉴字8815-12-5-痕迹鉴定意见,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前部右侧及右侧前部刮撞痕迹与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后部左侧刮撞痕迹向吻合,符合两车接触刮撞的痕迹特征。3.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黑(大华)鉴字8815-12-5-安检鉴定意见,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该车一轴左、右轮撞损,无法进行拆解检验,三轴左、右轮因轴承卡滞,无法拆解检验;该车二轴左、右轮制动鼓、制动蹄表面有新鲜摩擦的工作痕迹。行车制动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规定的要求;前照灯灯光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规定要求。黑BJ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尾灯灯光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规定要求。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规定要求。4.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经鉴定,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67.9KM/h。(五)现场勘查笔录克东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柏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柏臣所犯之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任柏臣肇事后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犯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任柏臣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柏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珂审判员 刘莹审判员 闫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静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