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曾超、赖飞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超,赖飞云,赖坚,黄玉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超,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赖飞云,男,195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赖坚,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黄玉升,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曾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一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1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赖飞云、赖坚、黄玉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曾超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玉升的账户存款1693.04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曾超清偿。因被执行人黄玉升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已将其涉嫌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宾阳县公安局处理。申请人曾超同意由被执行人赖坚自行处理其房产来还债,不需要法院组织拍卖。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赖飞云、赖坚、黄玉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超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民一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天富审判员 黄日进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鑫 来源:百度“”